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:第九诫与舌头的权柄

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。
出埃及记20:16

第九诫的原始背景是法庭:不可在审判中作虚假的证词,陷无辜之人于罪。以色列历史上,拿伯因为耶洗别收买假见证人而被杀,他的葡萄园被亚哈夺去(列王纪上21章)。假见证可以让无辜的人失去自由、财产、甚至生命。

超越法庭的范围

第九诫的范围远超法庭。日常生活中的谎言、夸大、中伤、gossip(闲话)、散布未经核实的消息——这些都是假见证的形式。当我们传播一个未经证实的负面消息,我们就在用言语审判那个人,而没有给他辩白的机会。

言语的杀伤力

箴言18:21说:”生死在舌头的权下。”一句话可以建立一个人,也可以毁掉一个人。在网络时代,假见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是古代无法想象的——一条转发,可以在几小时内让一个人的名誉尽毁。

正面的要求

第九诫的正面含义是:为真理作见证,为无辜者辩护,说出真话即使代价高昂。主耶稣在最后的晚餐说”我为真理作见证”(约翰福音18:37),祂是第九诫最完美的实践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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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死在舌头的权下,喜爱它的,必吃它所结的果子。
箴言18: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