木蹊     木蹊说     
10月10日,司法部就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的草案征求意见稿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看到这个新闻,我的内心是有波澜的。
时间倒退到三年前的夏天,“双减”猛然出台,相关教培概念股在几天之内股价暴跌90%左右,后来不少上市企业甚至因此而退市。
后来我写了个《10问“双减”》,当天就被国内头部的教育自媒体转载,文章很快就突破了10w+。
很多大学教授,尤其是法学教授表示支持,甚至还有自称内参机构的人找到我,说想把我的文章“呈上去”。
结果是什么呢?
一天之后,文章莫得了。
和灭霸打个响指一样,瞬间莫得了。
在那篇文章中,我的叙述是这样的:
虽然仅仅是《意见》,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,但市场已然风声鹤唳。
…….
《教育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:“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、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。”
《民促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,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,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,适用本法。”
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,教培学校类型的设立应该看申请人是否具备了相应的办学条件,如果符合办学条件,审批机关无权拒绝。
但目前的《意见》却说:“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,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。”
这是否有违“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”、“法不溯及既往”的基本法理?
教育的内卷,主要应该通过深化改革,提高公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来回应。
对于限制公民和企业正当行使权利的条款,我想,应该进一步提供法理上的充足理由。
…….
这样的叙述,已经委婉不能再委婉了,而且句句有法可依。
我也在文章中提醒,这样做会对外资,对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带来巨大的震颤。
3年的时间过去,我觉得自己当初的这番话,放在今天依然有价值,而且已经被验证了
当然我也看到了双减政策的后续“优化”,看到了现在国家现在对民营经济重视。
所以在今天,我还想斗胆继续提几个意见,供草案研究。
1 既然把民营企业当自己人,在组织管理的架构上,乃至法律设计上,不宜把“民营经济”单独弄出来管理、规范。
因为这样做还是会显得民营经济亲疏有别、内外有别。
既然是自己人,那就接受同一套规则就行了。
正视民营经济在经济中的地位,这点不仅仅要在文件中体现,更要落实到实处,比如在招标项目中,要公正、平等的对待国企和民
不能“好肉”都让国企吃,让民企啃硬骨头。
坚持政策出台和立法工作统一和衔接,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。实践条件并不成熟、需要先行先试的,要按照法定程序先进行授权。
避免出现一纸文件,让行业瞬间翻了天的现象发生。
总之保护民营经济,要说话算数,要把法律当回事。
此外,在建言之外,我还有一个不成熟的意见:
对于一些民营黑嘴、外资黑嘴,一些利用民粹情绪,片面解读、恶意中伤合规企业的名嘴大V,要进行事后追责。
不能让一些把资产放在国外吮痈舐痔之徒,成为建言席上的座上宾。
听这些人的话,是要吃大亏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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