木蹊 木蹊说

虽然仅仅是《意见》,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,但市场已然风声鹤唳。 ……. 《教育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:“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、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。” 《民促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,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,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,适用本法。”
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,教培学校类型的设立应该看申请人是否具备了相应的办学条件,如果符合办学条件,审批机关无权拒绝。 但目前的《意见》却说:“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,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。” 这是否有违“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”、“法不溯及既往”的基本法理? 教育的内卷,主要应该通过深化改革,提高公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来回应。 对于限制公民和企业正当行使权利的条款,我想,应该进一步提供法理上的充足理由。 …….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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